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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2788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展某某,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仇某某,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先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