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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德清县海鹰经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德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德清县海鹰经贸有限公司,浙江德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破申2号申请人:德清县海鹰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海泉。被申请人:浙江德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华。2016年10月24日,本院受理申请人德清县海鹰经贸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德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公司)由执行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一案。根据本院执行局移送材料表明,截至2016年10月20日,本院执行局共受理以德润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9件,涉案标的7600万余元。余杭区人民法院受理以德润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8件,涉案标的7400万余元。本院查明:德润公司于2009年1月5日在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为1.68亿元,住所地住所地德清县新安镇金恒路6号。截至2016年10月20日,该公司名下资产为两块土地,其中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的办公用房及土地已由本院成功司法网拍,拍卖价为2500万余元,剩余土地抵押给余杭平安银行,涉案债权约4000万元,尚未启动司法拍卖程序。该公司目前负债约17000万元。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已经本院(2016)浙0521民初157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且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多个案件经法院执行仍未执行到位,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德清县海鹰经贸有限公司对浙江德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沈芳君审 判 员  姚 俭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管小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