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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10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涛诉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涛,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102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涛,男,197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平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蒋志涛,董事长。上诉人徐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8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涛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上诉人徐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珏代理审判员  潘静波审 判 员  潘春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