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678号申请执行人周国设,男,汉族。被执行人蒋安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国设与被执行人蒋安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周国设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全宏伟
审判员 蔡 晓 亮
审判员 宋 喜 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祉 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