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9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兰与陈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陈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9430号原告:刘兰,女,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广汉市。被告:陈先锋,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诉被告陈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兰负担。审 判 长 朱晗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代理审判员 周俊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经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