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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喜国、申成福与孙淑霞、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喜国,申成福,孙淑霞,李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2181号原告赵喜国,女。原告申成福,男。被告孙淑霞,女。被告李福,男。原告赵喜国、申成福与被告孙淑霞、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的地址进行送达,所发邮件被退回。本院认为,原告诉状中仅提供被告送达地址,未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以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参加诉讼。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喜国、原告申成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凤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