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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执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武伦与冯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伦,冯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1636号申请执行人:武伦。被执行人:冯全。本院在执行武伦与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另案正对冯全所有的坐落在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368号鱼尾狮花园6幢606室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武伦申请参与拍卖财产的分配,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且下落不明。现武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后未能实现债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峰执行员 陆如坤执行员 管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