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3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峥嵘、杨意木与杨晓鸿、蓝森裕、林美英、陈丽凤、林思明、陈国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峥嵘,杨意木,杨晓鸿,蓝森裕,林美英,陈丽凤,林思明,陈国振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3851号原告:杨峥嵘,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杨意木,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坤,漳州市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晓鸿,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第三人:蓝森裕,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第三人:林美英,女,194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第三人:陈丽凤,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第三人:林思明,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第三人:陈国振,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杨峥嵘、杨意木与被告杨晓鸿、第三人蓝森裕、林美英、陈丽凤、林思明、陈国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杨峥嵘、杨意木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杨峥嵘、杨意木以欲与杨晓鸿庭外协商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峥嵘、杨意木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杨峥嵘、杨意木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