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02民初3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许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许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3827号原告:高某,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祥,亳州市谯城区颜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011105656被告:许某,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许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向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