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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发莲与被告李贵财、陈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莲,李贵财,陈三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5民初1812号原告:陈发莲,女,汉族,住志丹县。被告:李贵财,男,汉族,住志丹县。被告:陈三虎,男,汉族,住志丹县。原告陈发莲与被告李贵财、陈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发莲、被告陈三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贵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发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5日,被告李贵财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息1000元,期限1年,被告陈三虎为担保人,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被告陈三虎辩称,借款属实,是我担保的,但是李贵财有偿还能力,首先应由李贵财偿还。被告李贵财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5日,被告李贵财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息1000元,借款期限1年,被告陈三虎为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方式。2016年9月5日,陈三虎在借条上签字同意继续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李贵财之间借贷关系有借款条据为证,合法有效。被告李贵财作为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陈三虎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自愿在借款条据上签字同意继续担保,且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被告陈三虎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李贵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贵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发莲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2月15日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息1000元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三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被告李贵财、陈三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艳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保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