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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林金云与杨凤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云,杨凤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513号申请执行人林金云,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杨凤娥,女,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林杨,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杨凤娥儿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林金云与被执行人杨凤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江县人民法院(2015)连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林金云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杨凤娥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约定:自2016年9月起,除每年的5月份、6月份,杨凤娥每月1日前偿还林金云人民币1209.68元,每月按约定时间汇入吴鹤琛在兴业银行62×××13账户;杨凤娥按该约定还款,就不再计算借款利息;如杨凤娥不按该协议履行,林金云可要求法院按原判决执行债务,杨凤娥已归还的款项算作利息,多余部分再抵作本金;若法院因为其他案件查封拍卖杨凤娥名下福建省连江县华凤水产制冰厂,则按照法院依法办理拍卖款项分配各案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因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案件无法一时执结,可延期执行,如杨凤娥违反协议,延期或拒不还款,立即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2015)连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易星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吴旭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玮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