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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吴芳、赵杰、张利平、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吴芳,赵杰,张利平,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47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负责人王文俊,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兵,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吴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赵杰,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利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华,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吴芳、赵杰、张利平、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吴芳、赵杰应向申请人偿还本金及利息人民币3.731081万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程序中,经我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芳、赵杰、张利平、王华无财产可拍卖、变卖,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海燕审判员  杜鹏程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维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