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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9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宇与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9459号原告赵宇,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文溯街16-7号613-2室。法定代表人张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宇与被告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昌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