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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3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文亚与程文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亚,程文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3722号原告:王文亚,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诉讼委托代理人:胡松贤,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系原告丈夫。被告:程文妙,女,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王文亚与被告程文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王文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成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