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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4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厦门宏鹏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厦门宏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民初4242号原告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11515978X。法定代表人黎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丽萍、林少鹏,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宏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7号21A室之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26623XN。法定代表人彭智。原告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被告厦门宏鹏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厦门宏鹏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租金2496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活动房一栋;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安装活动房并交付使用。截止2016年5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24960元。2016年4月29日,被告出具《承诺付款函》给原告,确认上述欠款事实,并承诺于5月6日还清款项。承诺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还款。被告厦门宏鹏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租用原告规格为长城型2F6P3K×6K的活动房一栋,面积137.28平方米。2016年4月29日,双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上述活动房租赁期限从2014年2月21日至2016年5月6日,租赁金额每年2496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付款函》,确认上述租赁事实,并承诺于2016年5月6日支付未付租金24960元等内容。承诺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原告具状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租金24960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未依约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原告因此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亦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厦门宏鹏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租金249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判决指定偿还期间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被告厦门宏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金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少全【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