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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洪英俊、石狮市骆驼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英俊,石狮市骆驼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王欣治,柯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696号申请执行人:洪英俊,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石狮市。被执行人:石狮市骆驼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华通路龙凤工贸大厦(华山K16幢)。法定代表人:柯金龙。被执行人:王欣治,女,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住晋江市新塘塘市北区。被执行人:柯金龙,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晋江市新塘塘市北区。申请执行人洪英俊与被执行人石狮市骆驼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王欣治、柯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3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石狮市骆驼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王欣治、柯金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洪英俊借款745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石狮市骆驼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王欣治、柯金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应在2016年5月11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石狮市骆驼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王欣治、柯金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作出(2016)闽0581执169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同日,向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王欣治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小型汽车办理查封登记,但未能予以扣押。现被执行人石狮市骆驼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王欣治、柯金龙尚有借款7450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因未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扣押并予以处置,而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6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彦伟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