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03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自诉人陈辉诉被告人四平市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城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刑初198号自诉人四平市城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贲鹏程。被告人陈某某,住四平市.自诉人四平市城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以被告人陈某某犯侵占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四平市城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四平市城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四平市城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红霞审 判 员  孙 杰人民陪审员  徐大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柏林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