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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5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张宏与被执行人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张宏,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940号申请执行人刘张宏,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4号406室B区。法定代表人姚盛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张宏与被执行人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58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44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汪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悦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