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营业部与王全锋、李婧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营业部,王全锋,李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号。代表人王文川。委托代理人王忠丹,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全锋,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婧,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王全锋、李婧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全锋、李婧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营业部信用卡欠款本金149851.80元、滞纳金9272.66元及利息109782.77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王全锋、李婧从2016年4月21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营业部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4003元由被执行人王全锋、李婧负担。但被执行人王全锋、李婧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全锋、李婧的银行存款277510.23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王全锋、李婧从2016年4月21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云集支行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王 平执行员 肖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