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26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王新刚与雇海涛、天津永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刚,雇海涛,天津永诺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6727号原告:王新刚,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海,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娟,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雇海涛,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天津永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唐官屯加工物流区唐路1号A座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055282519B。主要负责人:王云腾,总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13层1301-1308,组织机构代码77363411-X。主要负责人:刘小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昊,男,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平城街宇鑫园二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57108953-9。主要负责人张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梅,女,该公司职员。原告王新刚与被告雇海涛、被告天津永诺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新刚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627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