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秦亚楠、秦坤旺、秦章雨与孟国爱、秦路、李艳峰、故城县郑口镇后沙岗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亚楠,秦坤旺,秦章雨,孟国爱,秦路,李艳峰,故城县郑口镇后沙岗村委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762号申请人:秦亚楠。申请人:秦坤旺。申请人:秦章雨。被申请人:孟国爱。被申请人:秦路。被申请人:李艳峰。被申请人:故城县郑口镇后沙岗村委会。秦亚楠、秦坤旺、秦章雨与孟国爱、秦路、李艳峰、故城县郑口镇后沙岗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尹玉华、刘玉根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城县浩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王明锋、姜俊美、王怀浩、李新红、李章虎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进行查封、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尹玉华以其名下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武城县浩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王明锋、姜俊美、王怀浩、李新红、李章虎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进行查封、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尹玉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兵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