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执8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郭方全与李东生、张志伟、德州市万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方全,李东生,张志伟,德州市万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鲁0322执863-2号申请执行人郭方全。被执行人李东生。被执行人张志伟。被执行人德州市万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节山,经理。被执行人张江。本院在执行郭方全与李东生、张志伟、德州市万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李东生、张志伟、德州市万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方全申请执行的标的133301.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郭方全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