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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汇通诚信租赁公司、萍乡市金鹰驾驶员职业培训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诚信租赁公司,萍乡市金鹰驾驶员职业培训有限公司,吴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汇通诚信租赁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卢翱,董事长。被执行人萍乡市金鹰驾驶员职业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法定代表人吴兆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兆平,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通诚信租赁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金鹰驾驶员职业培训有限公司、吴兆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萍乡市金鹰驾驶员职业培训有限公司、吴兆平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启明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吕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