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民初6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6598号原告:李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琛,天津市离退休法律工作者协会法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米某,女。原告李某与被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不再退回。代理审判员 刘信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勇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