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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2729号原告:郑某某,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文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