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05执2456号之八

铜陵市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志宏、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市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梁志宏,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2456号之八

申请人:铜陵市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铜陵市,(1-1)。

被执行人:梁志宏,男,1971年6月3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青阳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申请人铜陵市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志宏、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皖0705民初283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梁志宏、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陆佰玖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牧银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