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2456号之八
申请人:铜陵市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铜陵市,(1-1)。
被执行人:梁志宏,男,1971年6月3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青阳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申请人铜陵市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志宏、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皖0705民初283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梁志宏、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陆佰玖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牧银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