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西杨分理处与郭启有、原淑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西杨分理处,郭启有,原淑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1133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西杨分理处。负责人:李世猛,系该分理处负责人。被告:郭启有,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原淑君,女,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西杨分理处(以下简称农商行西杨分理处)与被告郭启有、原淑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启有、原淑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权利,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危害国家集体利益,亦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西杨分理处撤回对被告郭启有、原淑君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杨分理处负担。审判长 王德和审判员 牟林德审判员 刘本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