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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24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潍坊市恒益机械模具铸造厂与潍坊时和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恒益机械模具铸造厂,潍坊时和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2446-1号申请人:潍坊市恒益机械模具铸造厂(经营者刘忠祥,该厂厂长),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办黄山西街*号。被申请人:潍坊时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办洼里村。负责人夏金志,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人潍坊市恒益机械模具铸造厂与被申请人潍坊时和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潍坊时和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V×××××汽车一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潍坊金宝担保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潍坊市恒益机械模具铸造厂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潍坊时和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V×××××汽车一辆(动产的查封限期为二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逾期,保全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潍坊市恒益机械模具铸造厂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