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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3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观连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观连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3刑初982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观连,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9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6)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观连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林观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观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林观连多次介绍卖淫女张某(2000年2月24日出生)在惠东县平山华侨城皇家商务酒店、三利路二巷28号出租屋等地向嫖客卖淫,并从中收取嫖资的百分之十作为报酬。同年6月23日23时许,林观连介绍张某在平山街道富汇宾馆506房内向嫖客郭某提供卖淫服务,后公安机关在该宾馆将张某和郭某抓获,又在平山三利市场育人按摩旁一出租屋内抓获林观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时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合法启动了本案的侦查程序。2、到案经过材料,证实2016年6月24日凌晨0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山街道三利市场盲人按摩旁一出租屋将被告人林观连抓获归案。3、现场勘验检查��作记录、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抓捕现场分别位于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办富汇宾馆506房、平山街道三利路二巷28号一楼林观连出租屋及现场环境情况。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张某的证言材料及辨认笔录,证实“连姐”曾多次介绍嫖客给张某在惠东县平山华侨城皇家商务酒店、三利路二巷28号出租屋等地卖淫,张某所有嫖客都是“连姐”(林观连)介绍的,每次完成交易后用现金或者微信红包向“连姐”支付介绍费。2016年6月23日22时左右,一男子用微信联系张某,称其是“连姐”推荐的,之后张某前往平山街道富汇宾馆506房,双方谈好价格后,张某与那名男子发生性关系。事后,那名男子给了张某300元,张某打开房门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辨认,张某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林观连就是向其介绍卖淫的“连姐”。经辨认,张某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郭某就是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嫖娼男子。(2)证人郭某的证言材料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18日,郭某通过微信红包向“阿玲”(林观连)支付了介绍费,然后“阿玲”向其推荐了一卖淫女(张某)的微信。2016年6月23日晚,郭某和卖淫女联系后,来到富汇宾馆506房,随后卖淫女也来到上述房间,两人谈妥嫖资为300元,随后在房间内进行交易,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辨认,郭某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林观连向其介绍嫖娼的“阿玲”。经辨认,郭某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张某就是卖淫女子。(3)证人原某的证言材料,证实2016年6月23日22时左右,原某等人来到平山街道三利市场盲人按摩店旁边一出租屋一楼出租屋准备嫖娼。到达上述出租屋后,原某的朋友问一名女子(林观连)有没有“��仔”,那名女子说暂时叫不到“妹仔”,原某便出来抽烟,后与那名女子一起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辨认,原某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林观连就是向其朋友介绍卖淫女的人。(4)证人丘某的证言材料,证实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三利路二巷28号出租屋102房是林观连租住的。5、被告人林观连的供述、辩解材料及辨认笔录,证实从2016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林观连多次介绍“阿怡”(张某)卖淫,并收取百分之十的介绍费。在庭审中,林观连承认其曾向郭某介绍“阿怡”卖淫,但表示不知道“阿怡”未成年。经辨认,林观连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张某就是其叫去酒店、出租房卖淫的女孩“阿怡”。6、手机截图照片及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林观连与证人郭某、张某的联系内容。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被告人林观连处缴获白色VIVO手机一部;从证人张某处缴获避孕套一个、嫖资人民币300元。8、张某的人口信息,证实张某出生于2000年2月24日。9、户籍信息材料,证实被告人林观连出生日期及身份户籍等情况。被告人林观连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观连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观连犯容留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观连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递交了《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林观连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量��建议于法有据,并符合本案实际,体现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判决如下:被告人林观连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润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艺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1页共7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