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托执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永固商砼有限公司与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永固商砼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托执字第1909号申请人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永固商砼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882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法定代表人燕文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普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永刚,该公司销售部员工。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64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法定代表人赵怀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成刚,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赵子荣,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永固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永固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商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商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