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2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涂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2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男,195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某,女,195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黄帅,确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宋某因与涂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5民初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宋某上诉时缓缴诉讼费一个月已经到期,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又向其发出缴纳上诉费通知书,限其在2016年10月20日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300元(叁佰元整);或者在本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现指定期限已过,宋某既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免交上诉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亓宽义审 判 员 许卫卫代理审判员 李力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柳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