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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4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物权保护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540号原告:马某甲,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现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兰钰,利辛县张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乙,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刘锋,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江 玲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人民陪审员  巩晓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