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6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许晓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晓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6刑初24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晓博,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于故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检公诉刑诉(2016)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晓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晓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许晓博无证醉酒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在郑口镇扬帆大街南头至工业路博雅游泳馆段行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许晓博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89.1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晓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故城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查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晓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晓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晓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金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