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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执13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江西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爱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13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小蓝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爱民,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本院依据(2016)赣0121执13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吴爱民在中国农业银行余干县支行东街分理处帐户存款48700元,现被执行人吴爱民已履行完其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爱民在中国农业银行余干县支行东街分理处帐户存款487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