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23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罗志华与刘珍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华,刘珍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3执276号申请执行人罗志华,男,住广宁县,身份证号码×××1139。被执行人刘珍年,男,住广东省,身份证号码×××041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志华与被执行人刘珍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志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6)粤122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火材审 判 员  陈国强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祖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