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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2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雷茂智与张晓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茂智,张晓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公司,肥城市运兴客运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27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茂智,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凤,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住肥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临路015号。法定代表人:何坤,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肥城市运兴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办事处孙庄工业园东区。法定代表人:于燕,总经理。上诉人雷茂智与被上诉人张晓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公司、肥城市运兴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3民初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茂智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雷茂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茂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上诉人雷茂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华审 判 员  邢晗晗代理审判员  李潇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