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3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与杨环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杨环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336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负责人:傅安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珍,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双喜,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环环,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与被告杨环环金融借款合同纠��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以与被告杨环环庭外和解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戴剑萍代理审判员 蔡燕瑜代理审判员 蔡国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娜丽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