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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7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浙江日进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与台州长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日进数控刀具有限公司,台州长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748号之一原告:浙江日进数控刀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161879159。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玉兰新村8幢一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叶翠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敏辉,该公司员工。被告:台州长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255480739R。住所地:温岭市新河镇城西村新新中路。法定代表人:许雪香,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日进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长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日进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了欠款48850元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了欠款48850元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日进数控刀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1元,减半收取510.50元,财产保全费509元,合计1019.50元,由原告浙江日进数控刀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 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