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12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与陈雪梅、周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陈雪梅,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12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被执行人:陈雪梅被执行人:周斌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与陈雪梅、周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雪梅名下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庐山南路世纪花园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0044586)和德阳市旌阳区泰山北路98号1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C0001271)进行了评估、拍卖,由于处置财产所需时间较长。本院认为: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罗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