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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荀长青与肖润斌、杜新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荀长青,肖润斌,杜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荀长青,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肖润斌,男,汉族,磐石宝山收费站职工。被执行人杜新华,男,汉族,烟筒山镇林业站职员。申请执行人荀长青与被执行人肖润斌、杜新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3)磐民二初字第1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1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静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