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荀长青与肖润斌、杜新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荀长青,肖润斌,杜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荀长青,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肖润斌,男,汉族,磐石宝山收费站职工。被执行人杜新华,男,汉族,烟筒山镇林业站职员。申请执行人荀长青与被执行人肖润斌、杜新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3)磐民二初字第1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1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静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