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民申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与李长在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长城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李长在,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长城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5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法定代表人:牛蔚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晓,北京市尤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长在,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一审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长城分公司。负责人:赵琦,该分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长在及一审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长城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终字第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岳 航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