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4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显林与韦华刚、李昌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显林,韦华刚,李昌辉,张天岳,张春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995号原告:罗显林,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委托代理人:黄朝能,广西明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华刚,男,1974年8月6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告:李昌辉,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告:张天岳,男,1964年6月7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告:张春祥,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显林与被告韦华刚、李昌辉、张天岳、张春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被告已全部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显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3元,减半收取1871.50元,由原告罗显林负担。审判员 奉 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春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