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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杨安定与刘肖琼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安定,刘肖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358号申请执行人杨安定,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西安铁路局西安通信段新丰通信车间华山通信工区职工。被执行人刘肖琼,男,汉族,1991年11月13日出生,华阴市村民。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对杨安定与刘肖琼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华阴民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杨安定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159861.85元,执行费2298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并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执35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勇审判员 刘江龙审判员 卫锦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