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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5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金平与庄金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平,庄金怀,马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568号原告:王金平,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庄金怀,其他信息不详。被告:马自军,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平与被告庄金怀、被告马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元,由原告王金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