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5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金平与庄金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平,庄金怀,马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568号原告:王金平,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庄金怀,其他信息不详。被告:马自军,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平与被告庄金怀、被告马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元,由原告王金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