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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3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纪文珍与郭奕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文珍,郭奕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03执743号申请执行人:纪文珍,女,汉族,住汕头市。居民身份证号:×××0829。委托代理人:陈颖,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奕鹏,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居民身份证号:×××4515。纪文珍与郭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尚欠款项及利息于2016年10月1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郭奕鹏尚欠申请执行人纪文珍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双方自愿约定为5000元)。由被执行人郭奕鹏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还10000元,余款60000元及利息5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若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欠款项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50元由被执行人郭奕鹏负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上述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原则基础上的意思自治的结果,该协议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103执7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自和解协议规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无正当理由超过恢复执行期限的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树雄审判员  冯道坤审判员  苏志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裕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