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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5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石志宽诉郭富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志宽,郭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5民初767号原告石志宽,男,汉族,1947年11月5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后旗。被告郭富华,男,汉族,1954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志宽诉被告郭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志宽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富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志宽撤回对被告郭富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俊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