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5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石志宽诉郭富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志宽,郭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5民初767号原告石志宽,男,汉族,1947年11月5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后旗。被告郭富华,男,汉族,1954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志宽诉被告郭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志宽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富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志宽撤回对被告郭富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俊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