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冯锦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冯锦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泽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冯锦彪。四川省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冯锦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9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冯锦彪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四川省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锦彪的银行存款8516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阚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