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23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余照东与高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照东,高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3财保79号申请人余照东,居民。被申请人高磊,居民。本院在审理申��人余照东与被申请人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照东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磊所有的鄂c×××××号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余照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高磊所有的鄂c×××××号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康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