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81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赵志臣与张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臣,张开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81民初1723号原告赵志臣,男,汉族,1963年6月7日出生,住霸州市。被告张开成,男,汉族,1951年12月2日出生,住霸州市。原告赵志臣与被告张开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邢宏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志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开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出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张开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开成于2014年4月14日向我借款69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当时说好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2分)。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开成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开成立即偿借款69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开成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2014年4月14日被告张开成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今欠赵志臣现金陆万玖仟元整。”证明被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原告借款69000元至今未还。经审理查明,原告赵志臣与被告张开成系朋友关系,被告张开成因周转资金紧张,于2014年4月14日向原告借款69000元,并于当日被告张开成为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欠赵志臣现金陆万玖仟元整”的欠条一张。原告主张约定月利率为20‰,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开成未能偿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被告张开成立即偿还其借款69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张开成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张开成向原告赵志臣借款69000元,双方的借贷意思表示真实,其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69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0‰计付利息,因欠条上未约定,本院不予确认。本院酌定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开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志臣本金69000元及自2016年4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元,由被告张开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763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宏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新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