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2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重庆蓝汐节能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蓝汐节能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曹兴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蓝汐节能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xx大道68号2幢1-16-8。法定代表人:盘旋,执行董事。上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3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工程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涉案《施工项目结算委托协议书》中第十三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的甲方即上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辖区。合同中的协议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重庆蓝汐节能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依据约定管辖,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红阳 更多数据: